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统一战线工作,规范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与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发[2006]1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统战部、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大力加强高校统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大学社会主义学院(以下简称社会主义学院)是学校党委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学校培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进行统战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的学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德才兼备的学校统战工作干部和理论研究人才。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设院长、副院长、教务长和教务委员,院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副院长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学校党委副书记、党外副校长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常委及以上干部兼任。教务长由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等兼任,教务委员由各民主党派学校基层(总支部)委员会主委(或常务副主委)担任。学院内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统战部,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社会主义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督促检查其教学活动;
(二)审定教学培训计划,规范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确保培训质量;
(三)研究决定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培训任务
第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对象
(一)学校民主党派干部;
(二)学校无党派人士;
(三)学校要求加入民主党派的积极分子;
(四)学校统战工作干部。
(五)协助中央、地方统战部门和教育系统等培训其他统战成员。
第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内容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和政策。
(三)研究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
(四)研究民主党派组织建设等重要问题。
第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目标
(一)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方面代表人士和要求加入民主党派的积极分子的培训目标:
1.具有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
2.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自觉拥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的责任意识;
3.具有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需要的
政治素质,理解和掌握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
一战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
4.具有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和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的能力。
(二)对统战干部的培训目标:
1.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统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
3.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发扬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善于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四章 师资构成
第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由学校从事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组成,并聘任一定数量的校外有较高理论造诣、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
第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聘请的教学科研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熟悉和掌握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刻苦钻研业务,不
断改进教学方法,熟悉和掌握学术前沿动态;
(三)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学科研
第十一条 教学是社会主义学院的中心任务,社会主义学院的各项工作要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课程设置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学习时间的长短,做出相应的安排。采取分期、分批和专题讲授、自学、讨论、参观考察、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组织教学;以自学为主,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
学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以及当前国内外形势和高等院校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等课程。
第十四条社会主义学院制定科学实效的理论研究计划,围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结合高校统战工作,积极开展理论研究。社会主义学院理论研究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计划。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学校保障社会主义学院必需的工作经费。社会主义学院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学校为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科研等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社会主义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