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
发布时间:2019-05-0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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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把解决好国内民族问题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方针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类型:(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二)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三)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四)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等;(五)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中国政府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二是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除西藏、新疆等少数地区外,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汉族都要少。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少,但分布区域很广,超过中国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三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类型:(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二)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三)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四)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等;(五)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中国政府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二是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除西藏、新疆等少数地区外,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汉族都要少。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少,但分布区域很广,超过中国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三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
的长期革命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建立和组织均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又有别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利。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很重要的是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权利。为此,宪法规定,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发挥地方优势,促进本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三)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几乎没有现代工业,一些地区仍停留在“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生产方式,交通、邮电和通讯事业更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有意识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单一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时刻,中国政府提出,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时机已基本成熟,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极大地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四)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中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本民族独具特色和风格各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作为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并采取了各种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包括: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有计划地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发掘和整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发展少数民族文艺事业;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十年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正确道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建立和组织均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又有别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利。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很重要的是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权利。为此,宪法规定,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发挥地方优势,促进本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三)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几乎没有现代工业,一些地区仍停留在“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生产方式,交通、邮电和通讯事业更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有意识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单一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时刻,中国政府提出,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时机已基本成熟,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极大地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四)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中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本民族独具特色和风格各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作为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并采取了各种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包括: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有计划地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发掘和整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发展少数民族文艺事业;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十年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正确道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